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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复工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20-4-2

关于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复工的指导意见

闽建协〔2020〕1号


各会员企业:

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全国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建筑行业流动人员多、人员较密集,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行业影响巨大。为提高广大会员企业防控疫情能力,控制和预防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协会特对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复工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供各会员企业参考执行。

一、各企业应成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项目部应成立疫情防控专门机构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疫情对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影响,应针对疫情成立企业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全面部署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项目部应成立疫情防控专门小组,负责具体落实防控各项措施。各企业应建立日报制度,确保企业及项目部各项疫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复工的规定

各企业应及时准确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复工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及复工要求进行复工,不得提前复工。严格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复工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在复工前应按规定时限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复工,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

三、对返岗人员应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人员返岗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各企业应对在建项目的返岗员工情况、户籍地及居住地、近期活动、返程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合理做出返程安排,根据防控要求做好员工返岗前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外来人员管理的要求,如福州等地对外来人员返榕应通过“e防控”微信小程序及时进行网上登记。各企业应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返岗人员、近2周内有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按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时间的居家隔离或健康观察。对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返岗人员,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进行健康观察管理。 

各企业应按项目所在地要求对人员健康情况进行上报。如发现接触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复工条件不具备,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签证

本次疫情属于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将可能导致用工困难、物流受阻、材料及机械设备供应不上等情形,各企业应审慎判断项目是否具备实质复工条件,如未达到复工条件,应收集因不可抗力无法复工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签证,对工期顺延期间增加的费用、产生的损失可依合同约定时限及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妥善进行处理。

五、如项目已具备复工条件,应妥善解决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如项目可复工,应注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工期、价格等方面已产生的影响,建议各企业及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因疫情原因产生的工期影响、增加费用、产生损失以及防疫措施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以尽快达成签证或补充协议,避免产生合同履行争议。疫情将可能导致后期施工人工费上涨、材料价格波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等问题,各企业应及时做出预判,依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妥善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谈判,以促进项目建设及合同履行。

六、复工后应建立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疫情

一要建立严格防控机制,实行常态化防疫管理。建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制,配备专门卫生员负责日常防疫工作;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队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防疫事项,防疫工作应落实到各施工班组。

二是要加强宣传,在施工人员中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让项目部施工人员建立良好卫生习惯,并有监督措施。

三是防疫期间建议项目部实施全封闭管理,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及定时健康观察,建议设置独立的健康观察场所,及时对体温检测超过37.2度及健康异常人员进行观察处理。

四是配置足够疫情防控储备物资,确保进场施工人员具备口罩等防护物资,应定期对项目各区域进行消毒、杀菌处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对已使用的防护物资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五是尽量避免施工人员聚集,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减少多人参加的会议,建议利用网络进行会议;注意避免食堂集体用餐,推广分餐制。

六是与项目所在地社区、卫生防疫机构、监管部门、医院主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以积极心态和有效措施参与项目所在地防疫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虽仍在肆虐,但我们相信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单位、各企业的有效防控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必将迅速遏制疫情扩散,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2月11日